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甄審辦法

98年11月6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制訂
99年8月20日第八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100年11月25日第八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103年10月2日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104年12月18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
106年6月16日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
108年10月16日第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109年11月6日第十一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訂
110年11月16日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一、
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感染症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具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可台灣內科醫學會或台灣兒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
  2. 需為本會基本會員,並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感染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需先通報本學會核備),依感染症訓練計畫,接受二年(含)以上感染症學專科訓練(訓練內容含內科、兒科、微生物、感染管制)。受訓醫師需在同一家醫院訓練滿一年以上,且中斷時間不得超過二年,方能認定其訓練年資。
  3. 考生如已取得國外感染科專科醫師資格,並繼續從事有關感染症之臨床工作,持有我國(內科或兒科專科)醫師執照,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免除第二項第二條之訓練規定。
  4. 考生至考試報名截止日前需入本會一年以上方可參加考試。
  5. 考生在微免與感染雜誌(JMII)及其他國內外SCI、感染控制雜誌、內科學誌(必須於專科醫師甄審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投稿且須於報名截止前經雜誌審查通過)以第一作者發表感染症相關原著論文至少一篇。
  6. 考生受訓年資及原著論文有效期限為六年(自報名截止日期起算)。
  7. 訓練二年時間之認定至報名截止日期為止。
  8. 考生於接受感染症專科訓練期間,不得同時再接受其他次專科訓練。如有上述情況,一律取消考試資格。如經考取者,將註銷其感染症專科醫師證書。
三、
甄審科目:
  1. 筆試:
    (1)命題方式: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收集題庫,並擇其中一百題,採用選擇題方式會考,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
    (2)考試時間:二小時。
    (3)科目範圍:成人感染症、兒科感染症、微生物學、院內感染。
  2. 實務考試:
    (1)命題方式: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收集題庫,以影像、臨床實務之方式為之。
    (2)考試時間:一小時。
    (3)科目範圍:與筆試相同(答案以全名作答,不得使用縮寫)。
  3. 口試:
    (1)命題方式: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遴聘口試委員以臨床實務之問答方式為之。
    (2)科目範圍:與筆試相同。
四、
甄審標準
  1. 筆試及實務考試成績皆需達六十分,始得參加口試。口試平均分數達六十分,始得錄取。
  2. 如筆試或實務考試有一項未達標準,單項合格成績可保留二年,於次年補行該項考試,仍不及格者再於下年補行之。
  3. 三年內未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則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4. 考生於國內雜誌(Impact Factor 2分以上及該領域內排名前50%)發表原著論文者,實務考試加3分(一篇為限)。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一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一律通訊報名,並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石牌路二段二O一號台北榮總轉「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一份(請至本學會網站http://www.idsroc.org.tw下載)。
  2.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除報名表外)。
  3. 甄審費(郵局收據影本)。
    ※劃撥帳號:11726927  戶名: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4. 中華民國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5. 感染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在職證明。如為他院代訓醫師,需由訓練醫院出示正式官方訓練證明正本。
  6. 感染症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
  7. 微免與感染雜誌等文章抽印本或接受刊登證明書影本。
    ※上述之審查証件請依序裝訂,所有証件概不退還。
    ※甄審費用包括資格審查費、考試費。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考試,並退還考試費。
    (上年度保留資格者:筆試或實務考試或口試單項不及格者只需繳交考試費)
九、
證書之展延:
申請感染症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換發證書),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五十分以上,其中包含A類學分至少一百分,B類學分超過五十分者,以五十分計算。
  1.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年會學術會議,每次A類積分十五分。
  2.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每月舉行之聯合討論會,每次A類積分三分。
  3.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之專題演講、繼續教育課程,依認定時數給予A類積分。
  4.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專題演講、繼續教育課程,依認定時數給予B類積分。
  5. 在微免與感染雜誌,或SCI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微生物學、免疫學、感染症學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A類積分五分,第二作者A類積分三分,其它作者A類積分二分。
  6. 在非SCI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感染症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B類積分三分,第二作者B類積分二分,其它作者B類積分一分。
  7. 在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及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專題演講或壁報,每篇A類積分三分(限第一作者)。
  8. 參加經本會認可有關感染症之國際學術會議,每次B類積分五分。
  9. 在上述之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演講,每篇B類積分十分;發表壁報,每篇B類積分五分(皆限第一作者)。
  10. 擔任大專院校感染症專任教職(含講師及以上)者、擔任政府防疫單位副首長(含)以上者、出國進修感染症醫學或進行公益性質海外醫療六個月以上者,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定,每年酌予A類積分十五分。
  11. 擔任本學會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內科部或小兒部感染科負責教學醫師,每年酌予A類積分十分。負責教學醫師之定義為科部主要負責年度教學訓練指導教師,各訓練醫院科部每年以一位為限。
  12. 若因重大事故致學分不足,得向學會提出展延申請。
  13. 如有專科醫師證書到期擬換證者,需每年至少累計十五學分以上(包含A類學分十分)。未能於有效期限內達規定者,得於換證年度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通過後始得展延。
十、
附則:本辦法經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