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展延辦法

舊制

申請感染症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換發證書),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五十分以上。
  1.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年會學術會議,每次積分十五分。
  2.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每月舉行之聯合討論會,每次積分三分。
  3.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與中華醫學會、台灣醫學會、內科醫學會、小兒科醫學會、或醫院感染管制學會,於各該學會年會聯合舉辦之專題討論會,每次積分五分。
  4. 參加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或認可之專題演講、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分。
  5. 在微免與感染雜誌,或國外醫學雜誌(SCI排名2000名內且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感染症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分,第二作者積分五分,其它作者積分三分。
  6. 在國內其它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感染症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五分,第二作者積分三分,其它作者積分一分。
  7. 在台灣感染症醫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及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專題演講,每篇積分五分(限第一作者)。
  8. 參加經本會認可有關感染症之國際學術會議,每次積分五分。
  9. 在上述之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積分十分;發表壁報,每篇積分五分(皆限第一作者)。
  10. 擔任醫學院感染科教職(含講師以上)者或政府防疫單位副首長以上者或出國進修感染症醫學者,每年酌予積分十五分。
  11. 擔任本學會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內科部或小兒部感染科負責教學醫師,每年酌予積分十分。
  12. 若因重大事故致學分不足,得向學會提出展延申請。
  13. 如有專科醫師證書到期擬換證者,需每年至少累計十五學分以上。未能於有效期限內達規定者,得於換證年度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通過後始得展延。
註:「每年」之認定為發證日起算一年。 如證書自10月27日生效,則103.10.27-104.10.26為一年。